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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立民营企业家法律维权服务联席会议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20 11:35:53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民营企业家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维权服务环境,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家作用,进一步促进自治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近日,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工商联共同印发了《关于建立内蒙古自治区民营企业家法律维权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组织制度、工作任务、民营企业家法律维权诉求事项工作程序五个部分。《意见》明确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工商联。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召开联席会议时由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参加。“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工商联。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自治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组成人员由“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联席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民营企业家诉求情况,视情随时召开协调会议。

《意见》规定,自治区党委政法委统筹自治区政法各部门制定具体的政策解释,对基层执法人员保护民营企业家权益提出明确要求,对于落实不坚决、不到位、不得力的及时发现并纠正,对于变相抗拒落实的严肃追责问责,确保政策要求落到实处。自治区工商联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强化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家发展的顶层设计,积极加强与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政法各部门以及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联席会议作用,积极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政务环境和法治环境。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向企业家敲诈勒索、威胁恐吓、阻挠企业经营、破坏企业生产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全面协调充分履行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为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和事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切实强化民营企业家人身财富安全感,增强和激励民营企业家创新创业信心。不断强化监督职能,依法平等保障涉案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审判机关发挥审判职能导向作用,守护司法公平正义的底线。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界限,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要求,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注重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投资权益,加强对判决的执行力度,确保胜诉权益及时实现。司法行政机关强化落实律师代理申诉控告制度,保障民营企业家申诉权规范有序行使。加强法律宣传职能作用,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推动形成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良好机制和社会氛围,进一步增强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感和干事创业信心。

《意见》指出,“联席会议”的受理范围是民营企业家在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外界原因或民营企业自身原因而引发的涉及影响企业生存的刑事、民事及执行案件。“联席会议”不予受理范围包括:非“联席会议”服务对象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协助处理诉求的;未按申请程序及相关规定申报协助处理诉求的;反映企业危机情况不真实的或诉求违法的。“联席会议”中止受理范围包括:诉求事项受理后,协调办理过程中发现实际情况与反映情况严重不符的;诉求事项受理后,协调办理过程中发现涉法涉诉危机形成过程中,民营企业相关负责人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意见》强调,民营企业家在向“联席会议”提出法律维权请求时,按照属地原则向企业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地所属旗县(市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重大疑难紧急案件,旗县(市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审定后,向盟市民营企业家法律维权联席会议提出申请,盟市向自治区民营企业家法律维权联席会议提出申请。民营企业家必须如实反映维权请求,反映事件的内容应尽可能具体、明确,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以书面方式(签字盖章)直接报送所在地“联席会议”办公室。各盟市、旗县(市区)工商联、行业商会、异地商会向“联席会议”提出协助处理所属民营企业诉求时,必须真实反映诉求事件的情况,随附相应的工作文件和证据材料。

《意见》要求,“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收到民营企业家提出的协助处理诉求后,应在了解真实情况、确定诉求合法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处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在确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诉求合法后,应根据案件情况、诉求内容归类管理。对其中涉及重大民生利益的诉求第一时间汇报。“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诉求受理情况,确定协调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及参会成员,并及时召开会议予以研究协调。诉求处理完成后,“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总结工作成效和经验,帮助民营企业家建章立制,指导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制度,并做好宣传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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